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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好声音这个节目的忠实观众,我在电视机旁边看完了总决赛的全部内容,当然,只是电视转播的内容。由于电视转播的惯例或需要,现场的一些演出花絮或者节目是无法在电视机中看到的。

总决赛结束后,在新浪微博中,出现了一则有关上海某警察与某音响师之间发生冲突的消息,是说因演出超时,警察来到音响台要求禁止演出,并发生了某警察对某音响师实施暴力致其受伤。在对事件本身的评判上,网友们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有的认为警察要道歉,而有的——可能更多——则是认为警察在执行公务,认为微博的消息过于片面。

这个事件涉及下列法律问题:

1、总决赛如果演出超时,节目主办方应承担什么义务?
2、在演出超时的情况下,警察可以做什么?警察的执法界限在哪?


关于第一个问题,需要先普及一下演出方面的知识。我国目前对各类演出特别是大型商业演出,制订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活动举办之前,活动的主办方——通常是一家具有从事营业性演出资质的公司——要向本地的文化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如果活动中有外籍艺人或港澳台艺人参加,申报材料还要由本地文化部门转递到国务院文化部进行审批。在申报材料中,主办方对活动的时长、相关安全预案均要有较为详细的陈述。因此,如果演出活动违反了当初的申报材料内容,包括变更节目、变更演员、演出超时等,如果未经重新申报并批准,均会被会被追究行政责任,较为常见的是罚款。

因此,一旦总决赛的演出出现超时情况,节目主办方——在行政法意义上,是指当初向文广部门申请举办活动的公司,而可能不是人们以为的某某卫视——有义务停止节目的演出,这种停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不以节目的演出效果或者节目演出者与现场观众的感受为转移的。

2、关于第二个问题,实践中,类似好声音总决赛这样的大型演唱会活动,活动现场会有公安人员到场维持秩序,演出场所所在的主管部门也会派人在现场监督,在上海,这个部门是活动举办地所在区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同时,主办方会有一位负责人也作为活动的监督人员,这个人也是负责与文化执法大队或公安部门沟通的人,他不一定是导演,但是有义务根据行政部门的指示从事相关行为。通常,这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就已明确。

因此,一旦发生活动超时,一般情况下,在节目未超时,但根据正常演出顺序预测将肯定会超时的情况下,场内的执法大队人员会找到主办方人员,要求避免发生超时的情况,接下来,主办方人员会与导演等演出的主创们商议预案,并将结果汇报给执法大队人员。如果这个活动够HIGH,最后果真超时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是严重影响到公共交通、附近居民的利益以及公安、执法大队等部门的工作部署,执法大队人员一般并不会采取较为强硬的断电措施,而仍然会以口头警告的方式要求演出主办方尽快结束活动。如果活动仍然继续,并且,情况越来越严重,包括:居民投诉不断增多,节目结束后的公交状况已对现有的工作部署形成严重挑战等,在这个时候,文化执法大队会联合公安部门实施较为严厉的执法措施,最常见的就是关掉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如果演出仍然继续,执法人员会劝诫所有参与现场演出人员包括乐队、舞蹈或音响师等尽快离场。

需要明确的是,在节目未超时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的这种劝诫行为是违法干预演出的行为,但是,一旦节目发生超时的现象,这种劝诫则构成了正当的执法行为,被劝诫人有义务听从劝诫,立即离开现场。否则,就构成了对执法行为的违抗。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形,执行机关有权实施更为严厉的执法行为,包括人身限制、拘留等。

为什么不允许演出超时?特别是沉浸在演出氛围当中的场内观众会更不理解。其实根本原因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演出场馆内举行的演出活动属于人群聚集的公共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周边居民的正常作息以及公共交通安全均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一般来说,演出超时,会影响周边居民的休息,也会由于观众退场时间的变化而使公共交通面临压力,对于大型的演出活动来说,为防止出现交通混乱、人员伤害等情况的发生,往往主管部门要做好多项预案来应对活动现场可能产生的各类状况,并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预案。

在包括大型商演活动在内的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公安部门一般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有相应的执法权。这种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由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其中第三条中规定:“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主管全市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各级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体育、旅游、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文化执法总队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五项。

在好声音总决赛中出现的这一事件,如果好声音活动确实发生了超时,那么公安的执法行为是存在合理合法的执法依据的,这一情况必然会对双方后来出现的肢体冲突的定性产生影响。

如果超时情况属时,那么该活动的申请单位会被罚款;在警察与节目方工作人员冲突这一事件上,受伤人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经过复议或诉讼的决定或判决结果,确定警方有责任,那么,行政机关会对受伤的人员给予赔偿,反之,警方属正当执法,受伤人员将自行承担相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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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灼

刘培灼

44篇文章 59天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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