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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法律经纪人”的讨论比较热烈。其实大可不必视“法务经纪人”为洪水猛兽,因为以目前的国内大陆地区律师数量及分布情况,难以支撑和覆盖现有的法律服务市场及需求。而是否通过“法考”更不是衡量是否有资格做诉讼代理人的标准,即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也从来不是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唯一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实践中,一般把律师以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况称为“公民代理”。律师代理与公民代理共同构成了现行的诉讼代理制度。

法务经纪人可视为公民代理(来自社会团体推荐)范畴,这一代理方式有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但长期以来,由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样的代理方式在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中并不占主流。法务经纪人的出现也许会推动这一代理方式的发展,在撬动法律服务市场的同时,进一步丰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多元化队伍。

回顾历史,新生事物在诞生初期往往伴随着争议和质疑,甚至被视为异端而遭受打压,需要足够的时间积累与自身调整才最终获得承认。法务经纪人就像《X战警》里的变种人,又或是电商市场里拼杀出来的拼多多,虽然看起来衣着褴褛,不合时宜,却终争得一席之地。

当然,法务经纪人制度仍需要进一步规范,甚至“法务经纪人”的称谓都值得继续商榷。有关法务经纪人的准入条件、职业规范及奖惩机制也亟待统一和明确。

法务经纪人的未来出路会怎样?对满足多层次法律服务需要以及推动法治进步来说,也许规范比取缔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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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灼

刘培灼

44篇文章 59天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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