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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到一个新闻,说是某微博大V用户在网上发帖,讲述自己在上大学时,以少量罚款为代价,故意将大学图书馆中的一些具有收藏价值的书籍借出后拒不归还。在很多网友对其行为进行质疑和批评的时候,他以“契约精神”为理由作出回应。

在我看来,“契约精神”并不适合他的行为。这个大V以“契约自由”的原则为自己开脱是对契约精神的曲解。如果真的按契约自由的原则解读,他就应该按照“遗失”书籍的市场价格进行赔付。之所以他可以通过较少的代价而将书籍占为己有,完全是由于图书馆作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服务机构,享受公共财政支持,其在图书遗失上产生的损耗,可以通过其他方面获得来自所在事业单位或政府的贴补。而这位大V其获利的来源,本质上来自于公共部门基于发展文教事业之需要而对社会公众所做出的利益让渡。这位大V利用图书馆定价机制问题,将公共利益转化为个人私利,这种行为不符合契约精神所追求的平等原则。

延伸开来,这个事件与前不久某高铁乘客一个购买多张车票而被其他乘客质疑其无故占座的事件一样,都存在一个如何看待公共产品或服务定价的问题。对于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定价,与市场化定价不一样。公共产品或服务在制定价格时,政府及公共部门已充分考虑到相关公共事业在国计民生领域的重要性,因此,在价格的制定上除了考虑成本以外,还要考虑到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广大普通民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为了让更多人享受到高铁的便捷,实际车票的价格会远低于按市场机制所需要的价格,而为了保证铁路事业的正常运转,政府及公共部门通过其他补贴的方式,弥补低票价带来的收支平衡问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每张高铁票的市场价格显然是高于票面价格的,也正是这个原因,即使一个人将周围座位的车票全部买下,也并不当然获得使用所有座位的正当性。理由就是,他的支出是低于票价金额的,如果允许他独自享受周围的座位,实际上就相当于将其他座位票价中所包含的公共补贴全部由其一个人享有,这是对其他人应获得公共利益的非法剥夺,显然是不公平的,也背离了车票定价的初衷。

回到今天这个事件中来,这个大V以“契约精神”为自己辩解,也是忽略了其对公共利益的恶意侵占行为,他为占有图书所支付的对价,远远低于图书的市场价值,而其行为也属于对公共利益的侵犯。他也许真的不了解其行为背后的侵略本质,与契约自由原则完全搭不上关系。

当然,这个事件也对现在图书馆的图书赔偿制度提出了疑问,也许,如何杜绝这样行为的出现,让图书馆能够真正的方便大众,是值得图书馆管理者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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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灼

刘培灼

44篇文章 59天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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