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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理学有关法律条文性质分类的理论,根据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是否确定,可以将法律条文划分为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以及委任性规则三类。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确定,不需要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条文,也不需要另行制订其他具体规范即可直接实施的条款。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尚不确定,需要援引或参照其他现行法律条文才能确定并实施的条款。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不确定,需要授权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具体规范才能实施的条款。
在一部法律中,确定性规则占主要部分,但是受现实情况所限以及立法技术需要,也会有准用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存在于法律当中。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性法律,《证券法》与资本市场交易实践联系紧密,在法律条文上也体现出具有较多准用性规则与委托性规则的特点。
现将2019年新修订《证券法》中准用性规则与委托性规则进行整理,供有兴趣研习新《证券法》的同仁参考。
一、新《证券法》的准用性规则
根据上述有关条款,新《证券法》中援引的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6、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新《证券法》的委任性规则
根据上述有关条款,按照委任对象的不同,需要有关国家机关或机构进一步立法完善的情形可概括整理如下:
(一)委任国务院制定具体规则的情形:
1、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
2、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
3、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4、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
5、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具体管理办法;
6、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模以及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具体办法;
8、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
(二)委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规则的情形:
1、保荐人的管理办法;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
3、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4、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5、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调整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6、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具体办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
8、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委托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制定具体规则的情形:
1、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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