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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资金链断裂,浙江等民间资本活跃的地区此刻充斥着一种恐怖的气息。一些民营企业主的自杀、出走,加剧了这种气息的蔓延。

在资金链断裂、企业融资日益困难的日子里,民企以及企业家个人如何渡过难关?这是一个从平民到总理都在思考的问题。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这是“平等“观念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贯彻与反映。即使在GDP、市场经济概念已深入人心的今天,这一观念仍为大多数人信奉。


另一方面, 在国内的现实经济条件下,许多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企业主个人的社会信用与其资产一样,在很多情况下,仍被视为民间借贷中具有担保作用的一个因素。当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资不抵债,企业主个人的声誉也会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在极端的情形下,因为信用值的大幅度降低,其本人的生命甚至会遭到威胁。根深蒂固的江湖意识从来没有完全退出我们的经济生活。

对于因资不抵债而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老板们来说,目前,在立法上,似乎还没有一个制度能够在其成为”负翁“时,对其个人的生活给予必要的保障。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面对的是一个由权力机关、竞争对手所组成的一个变幻莫测的江湖,以冒险的心态打拼来的财富,也许只在刹那间,就会灰飞烟灭。“出来混,迟早都要还的”,《无间道》里说的不只是台词,更是许多民企经营者的心声。某些人,在生意失败后,宁可选择结束生命或出走避难,来逃离现实,为的是保存自己的信用与名节。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让那些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够渡过难关,或至少不会出现自杀这样极端事件的发生?这些问题,需要从体制上入手才能彻底解决。你说这是“国进民退”的恶果也罢,你说这是“权贵资本主义”的牺牲品也罢,最终,都要从制度上来解决,这个“制度”也许包括你能想像出的所有制度。

我想,最直接的办法,是在立法上给予一定的考虑。即使立法不够完备,但至少要避免立法过于滞后。立法滞后的直接后果是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化。

目前,我国大陆并未设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使得一些因资不抵债而陷入经济困境的人既无法通过一定的制度保障自己的普通公民地位,也是导致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陷入崩溃的推动因素。

对于内地来说,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是避免更多企业主因债务情况而轻生的必要的立法尝试,也许这一制度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内地民企经营者的未来很难说是一片光明。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两个作用:

一是让那些处于债务危机的自然人,通过这一制度保障自己的公民地位不受影响,保障其依法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自由的行使,而不致于由于市场的抛弃走向绝路;

二是通过严格执行这一制度,避免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对其生活的一定限制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一个没有建立或者虽然建立却未有效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地区,既无法保障诚信,也无法保障公民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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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灼

刘培灼

44篇文章 59天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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