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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型商业演出活动参与主体的复杂性,一场活动从创意到申报,到最终售票、演出直至观众退场,在这一系列程序中,很多主体都会参加进来,并且参与活动的始终。这些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一系列协议的安排,结合在一起。而观众们所面对的不只是“主办方”,“主办方”这三个字并不能全部概括一个商业演出活动的全部主体。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有资格举办有外国或港澳台艺人参加演出的主体只有:

1、具有涉外演出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通常,这类机构的名称为某某演出经纪公司或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
2、文艺表演团体,其在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中,可以邀请外国或港澳台艺人参加。

以中国好声音总决赛演唱会活动为例,根据我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上查询的结果,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于2012年9月27日受理了上海东亚演出公司提出的“关于增加‘2012中国好声音总决赛’演出嘉宾的申请”(见网址:
http://www4.scrft-ac.gov.cn/Affair/ApplyLicenceList.aspx?Type=finish),可以看出,中国好声音总决赛演唱会活动的举办单位是上海东亚演出公司,即上海东亚演出公司是此次活动的主办方。


除了主办方上海东亚演出公司之外,中国好声音总决赛演唱会活动的参与主体还包括:

演出场所方:上海体育场;

演出方:主要是参与演出制作的团队所属公司(星灿制作?星空华文?)、其他艺人所属的经纪公司、未签经纪合约的其他艺人、为演出提供伴奏、调音的乐队与音响师等;

栏目方: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栏目是通过浙江卫视的播出而为人们所熟悉的,此次活动的主持人伊一、华少来自浙江卫视;

赞助方:加多宝、娃哈哈……

根据前述有关营业性演出的主体的分析,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演出方与主办方是同一个单位,如文艺表演团体即各类剧团举办的演出,或者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自己旗下艺人的演出;也有演出场所方与主办方是一体的,如由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行的营业性组台演出。但是,在中国好声音总决赛演唱会的这次活动中,主办方与演出方相分离。虽然上海东亚演出公司是此次活动的主办方,但是,在对现场演出的掌控上,演出方特别是中国好声音的制作团队公司才是权力最大的一方。主办方与演出方相比,对现场活动的控制力较弱。如果不谈法律,而仅从这个意义上讲,演出超时,可能更多是由于演出方的现场控制原因,因此,主办方的责任较小。

为什么上海东亚演出公司本身并未参与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制作,但是却由其负责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申请有关的行政许可呢?我想主要原因是行业惯例。上海体育场隶属于上海东亚演出公司,因此,在上海体育场举办的各类大型商演活动中,一般均由上海东亚演出公司作为主办方,有可能演出方考虑到希望申报能够顺利通过。在中国好声音总决赛这次活动中,也一样,由上海东亚演出公司作为举办方承担活动的申报工作。在类似的活动中,为减少风险,主办方会在与演出方之间协议中作出约定,一旦演出活动出现违法的情形,演出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如由于演出方对现场控制的原因,导致活动发生超时,那么,主办方由此承担的罚金将可能通过协议来转嫁到演出方。

另一方面,演出方一般会与参与现场表演的演员、乐队、音响或灯光等技术人员签订演出合同或技术合作合同,对相关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在出现超时的情况下,演出方可能会依据之前的合同或协议来追究演员或其他人的责任,从而将自己为主办方承担的责任再次转嫁。在这次活动中,主办方、演出场所方、演出方、栏目方等各个主体间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特别是主办方与演出方之间,可以说是利益相依而存。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活动中,浙江卫视作为栏目方,除了提供华少等两位主持人,至少目前还不清楚他们还以其他何种方式参与到了此次活动中,不过可以明确的是,虽然浙江卫视会有赞助费的分成,但活动并不是浙江卫视主办,演出也并非完全由他们制作。由于此次活动的超时而引发的网上有关公安执法的争议,很多人将矛头指向浙江卫视,这有些偏颇。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形,可能是现在“制播分离”这一观念并未被大多数人所知并接受。在传统意义上,大家仍然认为节目是电视台播的,那么当然是电视台制作的,电视台应该对这个节目以及相关的活动承担责任。这可能也是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给社会公众观念带来的另一种冲击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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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灼

刘培灼

44篇文章 59天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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