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最近,有关赵文卓辞演电影《特殊身份》的事件在网络上讨论得比较多,之前有媒体引用了我在微博上的关于此事的一句评论,今天我想把我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较完整的阐述一下。
 
  结合赵文卓以及电影《特殊身份》剧组(以下简称“剧组”)各自的声明,我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1、赵文卓是否有权就住宿标准与行政人员开销提出变更;

2、剧组是否有权未经得赵文卓同意来改动剧本。

关于第一个问题:从剧组的声明的内容来看,我认为赵文卓并无过错。剧组的声明中称“因赵文卓开机当日提出酒店住房必须由行政套房(3500元左右/天)升级为主席套房(45885元/天),另行政标准间(2587.5元/间/天)由1间增加至3间,不然拒绝签署合约”,由此可见,第一:赵文卓提出上述条件时,并未与制作方签订合约,第二:上述条件的提出是在开机当日,即并不是在开拍之后。


演出合约是约束演员与制作方之间的具有强制力的书面约定。一般来说,双方在签订之前,会对剧本、演员的住宿条件等内容作出严格的约定,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就发生效力,未经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制作方应按照约定的剧本拍戏,演员不得随意要求变更住宿条件等有关生活起居方面的条款,除非剧组安排的起居条件已严重影响演员的身体健康或个人权益。还有一种情况,即双方可能因某种原因未及时签约,但是剧本已开拍,演员已进组拍戏,双方的演出合约已实际履行,在此种情况下,双方虽然没有书面的协议,但是在法律上已形成合同关系,如果此时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只要另一方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原合同内容的存在,则变更要求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本事件中,赵文卓在未与制作方签订正式的合约之前,就有关生活起居方面的内容提出变更,可视为就合约条款与对方进行的协商 ,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并且,赵文卓提出要求的时间是在开机之前,而不是开机之后,双方的合同既没有正式签订,也没有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赵文章就住宿标准与行政人员开销提出变更的请求,不违法,也不违约。因此,剧组方面称赵文卓耍大牌的说法有失偏颇。如果赵文卓是在签约之后提出过分要求,可以说是违约,也可以说不具备良好的艺德,但是在本事件中,以此认为赵文卓耍大牌无艺德,这对赵文卓是不公平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这应该是双方签好合约后,在拍戏中发生的争议。如之前所说,演员在与制作方签约之前,已就剧本内容进行过充分的沟通协商,剧本内容是演员是否决定签约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原则上,一旦签约,剧本大纲、主体结构是不能随意进行较大变动的,你不能说今天找人家来拍水浒,结果签约后改拍红楼,这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在实践中,剧本的拍摄过程中,由于艺术创作与拍摄的需要,导演或编剧是可以对剧本的台词、场次进行改动的,但前提是改动不能损害剧本大纲以及剧本的总体框架。实际上,到底改多少构成违约,改多少算是创作需要,这个法律上是无法规定的。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演员最后演的戏与当初签约时的剧本差异较大的情况。因此,如果双方就修改剧本的问题发生争议,协商解决较好,如不能协商,发生诉讼,也只能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来确定了。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关键是看剧组对剧本的修改与当初签约时的承诺差距多大,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双方各执一词,确实难以判断。

许多民事上的争议归根结底都是合同即契约的争议,很多民事上的纠纷也是因为一方违反了契约中的约定而发生的。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承认,如今我们所面临的这个社会,诚信度还非常低,很多行业缺乏对契约精神的信守,包括娱乐业。这不能归责于行业内的某个个体,因为这是由行业的发展程度与现实状况所决定的。近几年来,娱乐业中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增多,正是这个行业内规则不健全的体现,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内地的娱乐业正在处于一个规则重塑的阶段,纠纷的出现与解决不一定是坏事,至少可以促进整个行业规则不断完善,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话题:



0

推荐

刘培灼

刘培灼

44篇文章 59天前更新

博客言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与任职机构无关。个人邮箱:Lbs431@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