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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有过这样的论述:“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呼吁对人贩子不论情节轻重均适用死刑,这作为个体的情感表达是没问题的,但如果上升到全面呼吁的地步就危险了。现行刑法已经将死刑列入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范围,但是,我依然反对对那些触犯拐卖儿童罪的人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判处死刑,因为这种做法否定了刑法条文所具有的调节功能。


  为什么不能一律适用死刑?因为这种思路表面上看是加重了对人贩子的震慑,而实质上却降低了被拐儿童的生命价值,进而降低了人贩子伤害或杀害儿童的惩罚对价。拐卖儿童的人,是为谋财而非害命,否则只适用一个故意杀人罪就够了;因此,当被拐儿童脱离了家长的监护,那些人贩子反而成了孩子们的监护者,站在孩子的生命健康角度,必须让人贩子能够切实履行监护义务才能保障被拐儿童的健康。一律适用死刑的结果就是:人贩子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突然发现自己卖孩子(拐卖儿童)和杀孩子(故意杀人)的结果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生命在人贩子眼中发生贬值,一个人贩子可能很快变成杀人犯。


  此外,且不说死刑本身的存废在整体执法水平有限的国度下对于减少冤案的意义,在现今死刑已作为加重情节的量刑列入到拐卖儿童罪条文中的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而坚持不区别情节轻重一律适用死刑,这不仅违反了刑事立法中犯罪预备与中止,自首与立功制度的设计初衷,也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另外两个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与“法律适用人人平等”)。举个例子,在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抢劫和抢劫后杀人灭口、强奸和奸杀、贪污100亿后主动退回赃款和贪污100亿后逃亡被抓获、拐卖儿童和拐卖后将儿童杀害,这些犯罪,前者和后者是否该区别对待?在我看来,呼吁对人贩子不加区别地处以死刑,并非加重了拐卖儿童的犯罪成本,而是减轻了杀害或残酷虐待儿童行为的量刑,除非你能告诉我,还有那种比死刑更严苛的刑罚可以让故意杀害儿童的人来适用?PS:现在的死刑已没有凌迟和车裂,只有枪击或注射。


  因此,如果你真的珍惜那些被拐儿童的生命,就要学会理解和接受:拐卖儿童罪须慎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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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灼

刘培灼

44篇文章 59天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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