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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理解“尊严”的涵义,是指:一个人不受其种族、年龄、性别、职业、贫富等各种条件的限制,基于其生而为人的事实,而有权获得他人尊重的权利与资格。因此,尊严也是一种权利,是一个人获得他人尊重的权利,只不过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而只有当尊严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时,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尊严与自由无关。一般意义上的权利需要自由才具备实现的可能,而尊严的实现则并不以自由为要件。一个人可以失去自由,但其却可以永远保有其作为人的尊严。一个失去自由的人,许多权利已无从实现,但是其尊严仍须得到尊重,这也是衡量他所生存的国度是否真正尊重人权的重要判断标准。


尊严与一个人对待自己的态度或方式也无关。一个人可以因为一些目的而自主选择与他人不同的生活方式,即使在传统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中,这个人被他人看来是以一种损害个人自尊的方式生活,但这并不当然地赋予他人有侵害其尊严的权利。

最近有两则事件可以算作对上述判断的有力阐释。

一则是关于死刑犯在临刑前应否享有与家人见面的权利,或者说,我们该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死刑犯的上述权利不被剥夺。一个即将服刑的人,当然几乎不再享有任何具有实现机会的权利,但是,作为一个人,在临刑之前他仍然有权利吃饱,如果说这是身体上的权利的话,那么,在临刑前使其有权利与家人见面,则是对其精神权利的满足。对于一个死刑犯来说,如果上述两个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才谈得上他的尊严得到了保障。

另一则是有关性侵害陪酒女与侵害普通女子哪个危害更重的讨论。显然,不能因为陪酒女或妓女的职业不容于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进而认为其受到性侵害时会比普通女子的危害程度轻。妓女也是女人,即使她选择了这样的职业,她依然享有作为人的基本尊严。性侵害,从本质上是对性自主权利的一种侵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妓女遭受到的性侵害与普通女子所受到的侵害是一样的,并没有轻重之分。

因此,无论是死刑犯还是自由人,无论是妓女还是处女,不论其丧失自由与否,也不论其选择的生活方式有何区别,其尊严均应受到平等的保护。人有穷富之分,尊严却无贵贱之别。佛曰,众生平等,没有平等,人仍然和其他动物没有区别。

如果认识到保护死刑犯和妓女的尊严与保护普通人的尊严一样重要,人们才能有更多的希望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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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灼

刘培灼

44篇文章 59天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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