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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6日凌晨,中国好声音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致歉声明,就2012年9月30日晚的活动因超时给附近居民造成的不便致歉,同时,在声明中刻意澄清了音响团队在此次超时事件中的责任,并为之前在微博上遭受网友指责的音响团队辩解。

虽然,这则声明在文字的雕琢上充满了刻意,作出致歉的主体在资格上有瑕疵,虽然致歉并非在第一时间作出,但不可否认,这则声明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包括:

一、在声明中,中国好声音栏目首次对9月30日总决赛活动的超时行为作出正面回应,并就演出因超时而导致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的行为致歉。因演出超时而向演出场所附近居民作出道歉,在上海八万人体育场曾举办过的演出中,中国好声音的此次致歉是否是史上第一次,还不确定。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一声明使得演出活动中居民的休息权这一重要权利借助微博这一网络平台巨大的影响力与传播力而为更多人熟知,从而提高了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可以说,这是这一声明最值得肯定的一点;


二、这是中国好声音栏目首次正面确认了超时扰民情况的存在。这印证了当时现场民警执法理由的正当性,虽然致歉声明中只字未提有关公安民警的行为,不过,已经可以说明,当时活动的演出方在节目时长的控制上确实存在责任;

三、中国好声音栏目的致歉声明,除了体现演出方对事态积极回应的态度外,也反映出,这几天微博上网友们对事件讨论中所表达出的一种声音已经对相关责任方形成了一种威慑。微博在这次事件上,再次显示了其在公共事件讨论上的巨大的影响力与推动力,也进一步体现了微博平台的包容与自由。

当然,从另一角度来看,这则致歉声明也并不是没有问题,其问题主要表现在:道歉主体不明确。通过致歉声明中“在此节目组致以诚挚歉意”这一句话,可以看出,这则致歉声明是以中国好声音节目组的名义作出的。于是就产生这样的问题,节目组是否具有发布致歉声明的资格与能力?我认为是不具备的。从民事主体角度讲,“节目组”与“剧组”这样的“组织”一样,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它既不是自然人,更不是法人,它只是为编排某一节目或某一场演出而由节目的制作方而组成的一个临时性团体,而组成这一团体的人员可能来自制作公司,也可能来自电视台这样的事业单位,也可能是从其他公司或机构临时聘用的,一般情况下,节目组的人员上述来源兼而有之,这也说明了“节目组”作为一个制作团队的临时性与不稳定性。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节目组由于主体资格的瑕疵,是无法对演出超时这一行为承担责任的,既然责任无需其承担,又为何由其来致歉?

因此,作出道歉的主体绝不是可以含糊其辞的事,主体是否明确,体现了责任方对己方责任的认识,也体现了对权利被侵害方的尊重。

以“节目组”名义致歉的另一个可能产生的影响是,由于“制播分离”这样的概念还远远未深入人心,因此人们很容易将这一致歉的发布人归于浙江卫视,虽然,这与之前微博上人们对浙江卫视的指责倒也相呼应。不过,这样一来,作为节目另一制作方的某公司,则可能被人们忽视。当然,也可能这是公司与卫视之间达成的默契。

此外,在致歉声明中,除了道歉的内容外,刻意加入了有关扰民与音响团队无关的澄清内容。声明中说:天演出时间较晚,系节目组未能较好地把控全局,与全力执行导演组所安排的工作、极具职业素养的音响团队无关。不知道是不是演出方遭遇到什么压力,在致歉声明中,对音响团队如此赞美并为其辩白,有些过于刻意和多余。并且,声明中只字未提上海公安民警在此次演出中的贡献与作用。从“极具职业素养”这样的评价以及对公安民警的回避这样的表现似乎可以听出,演出方对公安民警的行为,仍然有其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当然,这纯属个人主观臆测。

事件至此算是告一段落,希望从今以后,演出场所附近居民的休息权能够得到更多演出单位的尊重与保护,这才是真正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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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灼

刘培灼

44篇文章 59天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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